原告:梁XX,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潘XX、毕XX,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冷水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XX、伍向东,湖南XX律师。
原告梁XX诉被告冷水江市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XX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袁艳辉
人民陪审员刘伟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