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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陈XX、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闽0103民初45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身份不详。
被告:唐XX,身份不详。
原告XXX与被告陈XX、唐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陈XX、唐XX的具体身份情况不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旭东
人民陪审员陈玉琼
人民陪审员林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律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证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2017-12-25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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