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主要负责人:赖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XX中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XX#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29532105。
法定代表人:苏X,董事长。
被告:黄XX,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林XX,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XXX与被告黄XX、XX中XX公司、黄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97元,减半收取计8698.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林莹
人民陪审员吴鑫
人民陪审员陈彤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