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龙岩市南环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729307185。
法定代表人:陈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涂萍萍,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廖XX,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廖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郑冬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赖XX
书记员林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