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汉,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韩XX,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X公司与被执行人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608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元
人民陪审员郭金山
人民陪审员孟小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