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汉族,1957年4月7日生,昆明市晋宁县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史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3,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生,云南省呈贡区人。
被告:王X,女,汉族,1996年11月20日生,云南省东川XX人,系郑X3妻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郑X1,女,汉族,2015年8月29日生,云南省呈贡区人。
法定代理人:郑X3、王X,系郑X1父母。
第三人:郑X2,女,汉族,2017年8月22日生,云南省呈贡区人。
法定代理人:郑X3、王X,系郑X1父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李XX与被告郑X3、王X、第三人郑X1、郑X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李XX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李XX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XX、李XX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