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曾XX与吴X、吴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高新民初字第17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曾XX,女,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小雪,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一吴X,女,汉族,1998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二吴X,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三谈XX,女,汉族,1997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谈XX,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冯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五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XX。
法定代表人钟X,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曾XX诉被告吴X、吴X、谈XX、谈XX、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2015年6月10日,原告曾XX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吴X、谈XX、谈XX、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XX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吴X、谈XX、谈XX、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吴X、吴X、谈XX、谈XX、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曾XX负担(原告曾XX已预交3729元)。
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15-06-11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