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经商,住安徽省明光市公安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伟,个体。
被告:吴XX,电力部门职工。
委托代理人:冯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吴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不妨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长张继芬
审判员袁志强
人民陪审员胡广如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