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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周XX等与武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鹏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汉族,1953年2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武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武安市中兴XX。
法定代表人申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XX律师。
被告武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武安市中兴XX***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XX,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周XX不服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一案中,原告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已由被告撤销为由,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XX、周XX负担。
审 判 长  康东刚
人民陪审员  赵宋强
人民陪审员  智振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8-09-19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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