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岑XX,男,195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浦东新区潍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邵X,上海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莫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元XX,XXX律师。
第三人:吴XX,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XX。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未能预交本案反诉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