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XX,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XX,天津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闫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吴XX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自2001年起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并提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迎宾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1份。被告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故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津南区。但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故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吴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韩学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XX
速录员马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