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汉族,1945年12月16日出生,住开江县。
原告郭XX,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莎,四川XX实习律师。
被告开江县XX。
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
法定代表人孙X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开江县甘棠镇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曹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郭XX,男,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开江县。
原告郭XX、郭XX诉被告开江县XX、第三人郭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郭XX之子即原告郭XX与被告开江县XX于2012年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补偿奖励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修正前签订,不属于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故原告郭XX、郭XX之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告郭XX、郭XX对该协议提出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XX、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XX、郭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孟超
人民陪审员李玖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