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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郑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浙1081民初120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祎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61752148。
负责人:蔡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杰,浙江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李XX,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郑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XX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18日拖欠利息为2980.42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支付给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用1500元;2.本案被告李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中国XX的委托代理人林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X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2月8日,被告郑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原告与被告郑XX签订编号为330150XXXX264XXXX8837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XXX中的约定为准,若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罚息利率在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为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XX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编号为330150XXXX271XXXX7519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
原被告签订了上述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后,被告郑XX于2017年12月8日向原告提交了XXX申请支用贷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原告按约于当日发放了400000元贷款给被告郑XX。
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
截至2018年9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980.42元。
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150000元、截止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2980.42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元。
二、被告李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被告郑XX、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玲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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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9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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