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天津XX律师。
被告:冯XX,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
第三人:天津XX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左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冯XX、第三人天津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X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郝春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