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新华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住重庆市南岸区兴隆2号2单XX4-2,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何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李XX诉被告陈XX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25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蹇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