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XX。
负责人:施XX,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郑XX,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陈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XX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