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XX,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萍萍,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61518651。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原告岳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岳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潘莉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