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林XX,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XXX与被告李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X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刘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