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被告:孟X,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李X,男,成年人,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XX。
负责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河北XX律师。
原告郑XX与被告孟X、李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郑XX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X、李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对被告孟X、李X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张莎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