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XX,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赵X,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系原告配偶。
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XX律师。
被告霍XX,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XX。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耿XX诉被告霍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55.70元,减半收取2,87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