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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深圳市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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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湖北勤楚律师事...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花园新村大道XX部分B区。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明,深圳市XX公司品牌总监。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8月12日,杨XX在XX商城平台以5769元价格购得XX公司生产的MSSL3007型号的欧瑞米黄色客厅顶级牛皮沙发一套,订单号为399XXXX7046985。该型号的沙发质检报告系头层牛皮,但杨XX收到实物后发现并无顶级牛皮应有的韧度和弹性。杨XX因此与XX公司客服进行沟通,其客服表示该产品确系顶级牛皮即头层牛皮。后,杨XX将该沙发检材送北京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牛剖层移膜革,并非头层牛皮。杨XX认为XX公司应按照其承诺的“假一赔三”的标准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无果。综上,杨XX认为XX公司虚假宣传、违反承诺,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XX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XX公司赔偿杨XX损失17307元及鉴定费400元、公证费500元;2.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XX公司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出售给杨XXMSSL3007型号沙发时是否对沙发材质描述为头层牛皮。从现有证据及事实看,XX公司并无证据证实XX公司描述该沙发材质为头层牛皮,XX公司的描述为顶级牛皮沙发即真皮沙发。另,根据XX规则对于假货的判定标准,XX公司产品材质系牛剖层移膜革,属于顶级二层牛皮,属真皮范畴,并非假货。因此杨XX以XX商城“假一赔三”规则为由要求XX公司赔偿损失,不符合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杨XX于2013年8月12日通过淘宝网平台在XX公司网店购买型号为MSSL3007的沙发一套,价格5769元。收货后,杨XX认为XX公司产品材质属于牛剖层移膜革,与宣传描述的产品材质系头层牛皮不符。经杨XX委托鉴定,该产品送检材质实为牛剖层移膜革。杨XX为此要求按照网络电商XX规则“假一赔三”的标准赔偿损失。XX公司认为诉争产品材质确系牛剖层移膜革,但亦属真皮而非假皮,且XX公司并未在任何地方描述自己的该产品材质系头层牛皮,产品非假货,因此不能适用“假一赔三”的规则。同时,XX公司认为“假一赔三”规则系淘宝网的XX规则,要适用该规则首先应确认产品为假货,现杨XX并无证据证实,故拒绝杨XX的主张。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原审认为,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诉争的沙发材质是否应该为头层牛皮;二、杨XX收到的沙发是否与XX公司网页宣传的一致,是否属于假货。原审认为,杨XX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订购并收到的XX公司生产的沙发材质应该为头层牛皮。其次,杨XX实际收到的沙发材质经鉴定为牛剖层移膜革,但同样属于真皮类货物,并非杨XX所称的假货。因此,杨XX主张XX公司的沙发材质与其网页宣传不符,属于假货,并应赔偿其损失17307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理,杨XX主张XX公司应支付其鉴定费及公证费共计9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交纳127.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上诉人杨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判决认定杨XX收到的沙发经鉴定为牛剖层移膜革,同样属于真皮类货物,并非假货,属认定事实错误。(一)XX公司出售的MSSL3007型号的沙发材质为头层牛皮,实际为牛剖层移膜革。杨XX在购买该沙发时与XX公司的客服沟通,其客服明确表示该产品系顶级牛皮即头层牛皮。高XX也是购买的该型号沙发,XX公司提供给高XX的质检报告显示该型号沙发的材质为头层牛皮。但经鉴定,结果为牛剖层移膜革,而不是XX公司承诺的头层牛皮。在庭审中XX公司也没有提交MSSL3007型号沙发的质检报告,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二)XX公司出售的MSSL3007型号沙发宣传的是豪华顶级牛皮。普通消费者均理解为最好的牛皮。根据牛皮专业术语的表述,顶级牛皮应为头层牛皮。(三)MSSL3007型号沙发原价15400元,符合头层牛皮的市场价格,根据价格推断其材质应为头层牛皮。(四)对“假一赔三”中的假货应作不利于XX公司的解释,即与出售商品不相符则为假。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只要是XX公司出售的货物不符合出售时的承诺和约定,就应当认定为假货。二、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不应按照淘宝XX规则规定的“假一赔三”的标准来赔偿杨XX损失错误。本案中,XX公司给高XX提供的质检报告以及杨XX提供的质检报告,都能证实其生产的MSSL3007型号沙发的材质是牛剖层移膜革,不是XX公司承诺的头层牛皮。因此,XX公司出售给杨XX的沙发就是假货。按照XX规则,XX公司应该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进行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杨XX为支持其上诉理由,向本院提交黄X与XX公司客服对话的录音光盘一份,拟证明XX公司的客服承诺可以退货,产生纠纷的费用XX公司承诺补偿。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一、“假一赔三”是XX规则,不是XX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条款。在判断“假一赔三”的假货的时候应该以XX规则为准则。一审时XX公司已经提交了XX的判定规则,头层牛皮和二层牛皮即牛剖层移膜革都是真皮。本案沙发经鉴定属于真皮的范畴。杨XX收到沙发后也向XX投诉,要求按“假一赔三”的标准进行赔偿,但被XX驳回。二、顶级牛皮并不直接指头层牛皮,对此杨XX存在误解。在行业术语中顶级牛皮分为顶级头层牛皮和顶级二层牛皮。三、产品的售价与多种因素有关,材质只是其中之一。XX公司网络店铺中出售的有很多二层牛皮的沙发价格高于头层牛皮的沙发。杨XX以沙发售价高推定为头层牛皮没有依据。四、一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各自的质证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说理。XX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是公允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组织质证,对杨XX提交的证据,XX公司认为,一、在该录音中XX公司的客服并没有说顶级牛皮就是头层牛皮;二、该份录音不能达到杨XX的证明目的。纠纷发生后,在工商部门协调处理的时候,XX公司承诺退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该承诺不是永久性承诺,并且杨XX也一直不接受该方案。XX公司在协商的时候作出的承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XX公司在网页中描述MSSL3007型号沙发皮革为真皮、豪华顶级牛皮。杨XX之妻黄X陈述其是根据XX公司的网页宣传画面决定购买涉案沙发,购买之前没有咨询客服。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XX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二、XX公司是否应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对杨XX进行赔偿。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XX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杨XX上诉称XX公司对MSSL3007型号沙发在出售时宣传、承诺的材质是头层牛皮,而该沙发材质为牛剖层移膜革,与宣传不符。从杨XX提交的证据来,并不能证实杨XX在购买沙发时,XX公司在其网页或以其他途径宣传该款沙发的材质为头层牛皮。杨XX之妻黄X在二审中也陈述其是根据XX公司的网页宣传画面决定购买的,购买之前没有咨询客服。故,不能认定XX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关于XX公司是否应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对杨XX进行赔偿的问题。杨XX上诉称XX公司出售给杨XX的沙发不是头层牛皮,是假货。由于XX公司宣传的MSSL3007型号沙发材质是真皮、豪华顶级牛皮,经鉴定,其材质为牛剖层移膜革,即系真皮、牛皮,不能认定是XX公司出售的商品与宣传不符,属于假货,故杨XX要求XX公司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杨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李志华
审判员刘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XX
  • 2015-04-16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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