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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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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被告宋XX,男。
原告陈X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玉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小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5年10月30日和2007年9月13日生育长女宋X乙和次子宋XX。婚后我与被告感情关系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生活作风有问题,2015年2月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就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生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5年10月30日和2007年9月13日生育长女宋X乙和次子宋XX。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之间产生裂痕。2015年8月原告陈X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遂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属于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间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玉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敬XX
  • 2015-09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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