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刚,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周XX,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全顺珍与被执行人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购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十日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购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钰
审判员 蔡XX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