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XX,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萍萍,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连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连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潘莉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