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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中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30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志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夏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志平,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燕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中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中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XXX.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XX公司银行存款XXX.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X
  • 2015-10-28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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