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大田县XX公司与被告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余英升律师 在线
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大田县XX公司,住所地大田县上京XX上京XX,组织机构代码:XXX-3。
法定代表人田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XX,组织机构代码:676XXXX3195-2。
诉讼代表人罗XX,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大田县XX公司与被告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起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三明市三元区XX前,被告蒋XX现住在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长兴XX,被告中国XX公司的住所地在三明市梅列区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015-06-03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余英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余英升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4年
余英升律师
13504201****0203 执业认证
  • 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18-20号
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民商事以及刑事案件! 不走过场,带着温度和人性办...
  • 138 6050 1887
  • 手机同号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