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田县XX公司,住所地大田县上京XX上京XX,组织机构代码:XXX-3。
法定代表人田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XX,组织机构代码:676XXXX3195-2。
诉讼代表人罗XX,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大田县XX公司与被告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起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三明市三元区XX前,被告蒋XX现住在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长兴XX,被告中国XX公司的住所地在三明市梅列区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