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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倪XX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6)闽0581刑初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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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被告人倪XX,女,1978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经商,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倪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被告人倪XX及其辩护人龚XX、伍曼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起,被告人卢XX向被告人倪XX借用石狮市湖滨街道曾林巷5号泉兴XX503房间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牌、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8月21日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卢XX、倪XX及8名参赌人员,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赌资人民币11300元及麻将牌、扑克牌各1副。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卢XX、倪XX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X、倪XX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XX属主犯,被告人倪XX属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卢XX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倪XX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庭上,被告人卢XX、倪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倪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并建议对被告人倪XX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XX明知被告人卢XX欲开设赌场而仍将其所租住的石狮市湖滨街道曾林巷5号泉兴XX503房间借给被告人卢XX使用,作为赌博场所。2015年8月18日起,被告人卢XX开始组织他人到该赌场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2015年8月21日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卢XX、倪XX及8名参赌人员,并从被告人卢XX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及麻将牌、扑克牌各1副,从8名参赌人员及被告人倪XX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13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卢XX共抽成获利人民币53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XX向本院预缴了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21日0时5分许接群众举报,在石狮市湖滨街道泉冠XX对面的泉兴XX503房间内,当场查获涉嫌赌博的周XX等人及被告人卢XX、倪XX。
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经检查,从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1300元及麻将牌等物。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卢XX处扣押到扑克牌、麻将牌各一副及当日抽成所得人民币1000元。
4、证人某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晚,卢XX打电话称在石狮市湖滨街道曾林巷5号泉兴XX开了一个赌档,叫他过去赌博。他分别为8月18日、19日、20日到该赌场赌博。该赌场由卢XX负责”抽水”。8月21日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
证人邱XX、袁某某、欧XX、傅XX、王某某、姜某某、周某某(均系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黄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上述参赌人员已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的赌资也已被石狮市公安局收缴。
6、证人苏X某证言,证实泉兴XX由他在经营。泉兴XX503房间由一名叫谢XX的男子与倪XX共同承租。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XX、倪XX的身份、前科情况。
8、被告人卢XX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8月17日找倪XX借用泉兴XX503房间,说是要开设赌场,并会用”抽水”的钱支付房租。倪XX表示同意。他于2015年8月18日起开始在该房间内开设赌场,并打电话叫人来赌博。赌场经营了三天,包括被扣押的一千元人民币在内,一共抽成获利五千三百元,但他还没有交钱给倪XX。
9、被告人倪XX的供述,证实泉兴XX503房间系由她租住。8月17日,卢XX找到她说要借她的房间开赌场。8月18日起,卢XX开始叫人来赌博,一共赌了三天,第三天晚上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赌场开设期间,她本人也有在该赌场参与赌博,但还没有从卢XX处收到钱。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安排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倪XX明知被告人卢XX欲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进而为赌场的开设及运转创造了条件,其行为也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卢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倪XX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倪XX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XX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倪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帮教监管,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倪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卢XX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卢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颜XX
审 判 员  尤XX
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XX
录入员张XX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6-02-18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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