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寿昌,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女,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
负责人: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四川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张XX、成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林XX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XX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林XX负担。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