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万露露,安徽XX律师。
被告:陶XX,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方X与被告陶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水电承包协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后,可请公司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由六安市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
而本案未经仲裁裁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X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原告方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菊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