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嘉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872XXXX5440-3。
负责人:李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X、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XX,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申请人:李XX,女,197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XXX与被告王XX和李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李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9124.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224.9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负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
暂计326349元。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王XX、李XX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XX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王XX、李XX发放借款金额为36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年(自2010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8日),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安阳市文峰区御风名苑2幢3单XX1801号房产,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每月的20日为还款日;被告王XX、李XX以其购买的上述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京成XX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合同对利率、罚息、负利、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就约定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定向被告王XX、李XX发放贷款,但被告王XX、李XX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被告京成XX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要求被告王XX、李XX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被告京成XX承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述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敏
人民陪审员赵青
人民陪审员屈晓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X
  • 2017-06-23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