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XX。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任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