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资XX、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西XX,组织机构代码451XXXX2778-7。
法定代表人郭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XX,系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卢XX负担。
审判长刘仕权
人民陪审员吕清秋
人民陪审员陈世肃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