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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特字11号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英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黄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云南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尹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X称:我与尹XX系母子关系,尹X从1997年2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宣告尹XX失踪。
经查:尹XX,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系申请人王XX之子。2012年5月13日,王XX向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称:尹XX于1997年2月3日7时离家未归。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证实:尹XX97年2月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尹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尹XX97年2月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王XX的申请于2014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尹XX的公告,公告期已届满,尹XX仍然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已超过二年,故对申请人王XX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尹XX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
  • 2014-10-24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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