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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赵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8)苏01民终61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雪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XX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李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赵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于2018年7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陈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栗娟
审判员朱莺
审判员沈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X
  • 2018-07-27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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