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200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理人:张X,张X之父,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四川XX律师。
被告:蔡XX,男,200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理人:蔡XX,蔡XX之父,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谷XX,蔡XX之母,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罗XX,男,200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理人:罗XX,罗XX之父,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田X,罗XX之母,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与被告蔡XX、罗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原告张X及其法定代理人张X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长唐伟民
人民陪审员赵红玉
人民陪审员白兰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敬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