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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王XX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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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宁01民终26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莉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宁XX律师。
上诉人杜XX、王XX、蒋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合伙利润有误,处理结果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上诉人杜XX、王XX7700元,退还上诉人蒋XX7700元。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邢XX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牟 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2018-03-12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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