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XX、17层、18层。
负责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1,女,200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小学学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理人:曾X2(系曾X1父亲),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南京XX,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理人:胡X(系曾X1母亲),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宗武宾馆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X,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X1、秦XX、秦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琼
审判员何XX
审判员陈晓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汤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