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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宋XX、宋XX诉被告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4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清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宋XX,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


原告:宋XX,女,生于1968年6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


原告:宋XX,男,生于1972年1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


委托代理人:汪清彦,四川XX律师。


被告:徐XX,男,生于1981年11月,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XX,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宋XX、宋XX诉被告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宋XX、宋X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XX、宋XX、宋XX负担。


审判员  冯X



书记员  胡X


  • 2014-10-27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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