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
原告:宋XX,女,生于1968年6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
原告:宋XX,男,生于1972年1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
委托代理人:汪清彦,四川XX律师。
被告:徐XX,男,生于1981年11月,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XX,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宋XX、宋XX诉被告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XX、宋XX、宋XX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XX、宋XX、宋XX负担。
审判员 冯X
书记员 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