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汉族,1956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郎XX,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X,河北XX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郎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曹XX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曹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5.99元,减半收取1,023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