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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7)津01民申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X,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钢丝绳厂退休人员,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X,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高X之母),女,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赵X起,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天津市津南开XX。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王XX、高X、赵X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津0113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事实及理由:调解书违反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情况下进行的原则;调解协议的签署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张X提交一份证据复印件,证实涉案房屋属于赵X起所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再审。
王XX、高X不认可张X的申请再审意见。认为原审法院的调解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同意原审法院的调解书,应当对张X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诉讼中,张X诉讼请求是判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己所有,确认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购买人为张X和赵X起,从原审法院审查的购房协议、还贷证据及借款票据的证据链分析,诉争房屋应当在高X、王XX名下。原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原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张X不同意调解书内容,提出再审申请,其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足以证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成立,故张X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曹XX
审判员  侯金砖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2017-06-09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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