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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保如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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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XX,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华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认定错误,本案的事故发生日期是2015年11月6日,后王XX住院至2015年12月14日,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12月15日起算而不应以伤残鉴定报告的出具日期2016年3月29日作为起算点。因为王XX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一、二审法院不应支持王XX的诉讼请求。综上,华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王XX因伤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3月29日经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属X级,其伤势于该日确诊。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3月29日起算,进而认定王XX的起诉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综上,华XX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洋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XX
  • 2018-06-0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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