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黄X,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黄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