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熊X,四川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市中区
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市市中区
负责人: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计XX,中国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唐XX诉XXXX公司、中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陈志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