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米*尔建筑膜工程**公*,住所地武*市江*区三眼桥路167号1单*15层1501、1504室。
法*代表人高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成**、谢**,湖北XX*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东**。
被告XX***XXXX股份有*公*,住所地XX***市青山*富***号街坊121号。
负责人陈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李*,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蒙**。代理权*为特别*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米*尔建筑膜工程**公**被告东**、XX***XXXX股份有*公**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米*尔建筑膜工程**公**2014年7月3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武*米*尔建筑膜工程**公**撤诉申*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武*米*尔建筑膜工程**公**回起诉。
减半收取后*件受理费3651元、其他诉讼费46元,合计3696元,由原告武*米*尔建筑膜工程**公**担(已付)。
审判员喻*
二〇一四年*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雯
速录员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