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X,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律师,律师,XXX。
被执行人闭XX,男,1975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X,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州市。
关于陆X与闭XX、李X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闭XX、李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X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闭XX、李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闭XX、李X名下有一套房子位于广西柳州市XX之三川海珑庭1单元6-4号,拍卖还需一段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闭XX、李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闭XX、李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eb5d33fa469a4e7c96a6c012XXXX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第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XXXX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6List|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XX
审判员覃孟孚
审判员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