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93。
法定代表人杜XX。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67XXXX7748X。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陈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魏泽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