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京XX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曹巍律师 在线
河北海岳(任丘)律...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941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京XX公司。地址:任丘市苟各庄镇东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
原告京XX公司诉被告张XX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XX公司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京XX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陈天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XX
  • 2016-05-19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曹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曹巍律师
5.0分服务:941人执业:17年
曹巍律师
11309201****6529 执业认证
  • 河北海岳(任丘)律师... 副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西侧
曹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商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 186 3276 9388
  • 186327693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