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田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郑利芬律师 在线
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田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田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兆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利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X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矿渣买卖关系,截止2013年4月1日,被告欠原告209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X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购买原告矿渣,至2013年4月1日,累计欠款269000元,后被告偿还60000元,尚欠209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09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给付原告田XX欠款20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兆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XX
  • 2014-06-20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郑利芬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郑利芬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郑利芬律师
11310201****3916 执业认证
  • 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 大城县法院对过
郑利芬律师,女,汉族,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511233916,现为河北王伟东...
  • 130 2186 5235
  • 13021865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