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系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西XX
被告:林XX,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西XX
原告XXX诉被告王XX、被告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XXX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计2926.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黄宜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