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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7)川民申52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益均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均,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朱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1单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再审申请人成都XX公司、四川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XX公司、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蒋XX
审判员 汪 澜
审判员 邱素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XX
  • 2018-09-30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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